法律条文搜索
共 1199 条法律条文
找到 1199 条结果 · 第 29/60 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三条
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由原审地人民法院管辖;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罪犯在脱逃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在犯罪地抓获罪犯并发现其在脱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应当依法审判,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五条
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或者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六条
上级人民法院决定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应当向下级人民法院下达改变管辖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基层人民法院对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一)重大、复杂案件; (二)新类型的疑难案件; (三)在法律适用上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 需要将案件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应当在报请院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九条
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必要时,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层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
管辖不明的案件,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有关案件,由犯罪地、被告人居住地以外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应当将指定管辖决定书送达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和其他有关的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收到上级人民法院改变管辖决定书、同意移送决定书或者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辖的决定书后,对公诉案件,应当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并将案卷材料退回,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自诉案件,应当将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后,又向原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下级人民法院重新提起公诉的,下级人民法院应当将有关情况层报原第二审人民法院。原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决定将案件移送原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发现被告人还有其他犯罪被起诉的,可以并案审理;涉及同种犯罪的,一般应当并案审理。 人民法院发现被告人还有其他犯罪被审查起诉、立案侦查、立案调查的,可以参照前款规定协商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并案处理,但可能造成审判过分迟延的除外。 根据前两款规定并案处理的案件,由最初受理地的人民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判决的,参照前条规定处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并案审理的,应当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六条
军队和地方互涉刑事案件,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七条
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四)与本案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二)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本案的; (三)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四)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九条
参与过本案调查、侦查、审查起诉工作的监察、侦查、检察人员,调至人民法院工作的,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独任审判员,不得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但是,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在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复核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
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回避的,不得担任案件的审判人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并告知其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法官助理、书记员等人员的名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二条
审判人员自行申请回避,或者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提出,并说明理由,由院长决定。 院长自行申请回避,或者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院长回避的,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讨论时,由副院长主持,院长不得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