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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纠纷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纠纷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当事人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已经受理专利法第七十六条所称行政裁决请求为由,主张不应当受理专利法第七十六条所称诉讼或者申请中止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纠纷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纠纷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当事人依据专利法第七十六条起诉后,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已经受理宣告相关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为由,申请中止诉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纠纷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纠纷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

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主张具有专利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五条第二项等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经审查属实,可以判决确认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技术方案未落入相关专利权保护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纠纷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纠纷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当事人对其在诉讼中获取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需要保密的商业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擅自披露或者在该诉讼活动之外使用、允许他人使用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纠纷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纠纷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技术方案,与其向国家药品审评机构申报的技术资料明显不符,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纠纷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纠纷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专利法第七十六条所称诉讼中申请行为保全,请求禁止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在相关专利权有效期内实施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人民法院依照专利法、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处理;请求禁止药品上市申请行为或者审评审批行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纠纷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纠纷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在针对同一专利权和申请注册药品的侵害专利权或者确认不侵害专利权诉讼中,当事人主张依据专利法第七十六条所称诉讼的生效判决认定涉案药品技术方案是否落入相关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一般予以支持。但是,有证据证明被诉侵权药品技术方案与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技术方案不一致或者新主张的事由成立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纠纷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纠纷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主张的专利权应当被宣告无效或者申请注册药品的相关技术方案未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仍提起专利法第七十六条所称诉讼或者请求行政裁决的,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可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损害赔偿之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纠纷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纠纷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1年7月5日起施行。本院以前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探矿权、采矿权等矿业权纠纷案件,应当依法保护矿业权流转,维护市场秩序和交易安全,保障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促进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为出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矿业权出让合同,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请求确认自依法成立之日起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受让人请求自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载明的有效期起始日确认其探矿权、采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矿业权出让合同生效后、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颁发前,第三人越界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勘查开采,经出让人同意已实际占有勘查作业区或者矿区的受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让人未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移交勘查作业区或者矿区、颁发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受让人请求解除出让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受让人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未达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要求,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改正,或者因违反法律法规被吊销矿产资源勘查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未取得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签订合同将矿产资源交由他人勘查开采的,人民法院应依法认定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矿业权转让合同自依法成立之日起具有法律约束力。矿业权转让申请未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受让人请求转让人办理矿业权变更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仅以矿业权转让申请未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为由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矿业权转让合同依法成立后,在不具有法定无效情形下,受让人请求转让人履行报批义务或者转让人请求受让人履行协助报批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具备履行条件的除外。 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案件事实和受让人的请求,判决受让人代为办理报批手续,转让人应当履行协助义务,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矿业权转让合同依法成立后,转让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报批义务,受让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转让款及利息,并由转让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矿业权转让合同约定受让人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款后办理报批手续,转让人在办理报批手续前请求受让人先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受让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存在转让人将同一矿业权转让给第三人、矿业权人将被兼并重组等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予批准矿业权转让申请致使矿业权转让合同被解除,受让人请求返还已付转让款及利息,采矿权人请求受让人返还获得的矿产品及收益,或者探矿权人请求受让人返还勘查资料和勘查中回收的矿产品及收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受让人可请求扣除相关的成本费用。 当事人一方对矿业权转让申请未获批准有过错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矿业权转让合同依法成立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前,矿业权人又将矿业权转让给第三人并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登记,受让人请求解除转让合同、返还已付转让款及利息,并由矿业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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