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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八十七条
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当事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主持双方当事人协商以达成和解。 根据案件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邀请人民调解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当事人亲友等参与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八十八条
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的公诉案件,被害人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与被告人和解。近亲属有多人的,达成和解协议,应当经处于最先继承顺序的所有近亲属同意。 被害人系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代为和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八十九条
被告人的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代为和解。 被告人系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和解。 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依照前两款规定代为和解的,和解协议约定的赔礼道歉等事项,应当由被告人本人履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九十条
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主持制作的和解协议书,当事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和解自愿、合法的,予以确认,无需重新制作和解协议书;和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应当认定无效。和解协议被认定无效后,双方当事人重新达成和解的,人民法院应当主持制作新的和解协议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九十一条
审判期间,双方当事人和解的,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等有关人员的意见。双方当事人在庭外达成和解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并听取其意见。经审查,和解自愿、合法的,应当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九十二条
和解协议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真诚悔罪; (二)被告人通过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涉及赔偿损失的,应当写明赔偿的数额、方式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回起诉; (三)被害人自愿和解,请求或者同意对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九十三条
和解协议约定的赔偿损失内容,被告人应当在协议签署后即时履行。 和解协议已经全部履行,当事人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和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九十四条
双方当事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证据证明和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九十五条
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双方愿意和解,但被告人不能即时履行全部赔偿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附带民事调解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九十六条
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判处法定最低刑仍然过重的,可以减轻处罚;综合全案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共同犯罪案件,部分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依法对该部分被告人从宽处罚,但应当注意全案的量刑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九十七条
达成和解协议的,裁判文书应当叙明,并援引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九十八条
对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属于可以适用缺席审判程序的案件范围; (二)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三)是否写明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包括明确的境外居住地、联系方式等; (四)是否写明被告人涉嫌有关犯罪的主要事实,并附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五十一条
向人民法院提出自诉、上诉、申诉、申请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书写有困难的,除另有规定的以外,可以口头提出,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制作笔录或者记录在案,并向口述人宣读或者交其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九十九条
对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属于本院管辖,且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 (二)不属于可以适用缺席审判程序的案件范围、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不符合缺席审判程序的其他适用条件的,应当退回人民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条
对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立案后,应当将传票和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传票应当载明被告人到案期限以及不按要求到案的法律后果等事项;应当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近亲属,告知其有权代为委托辩护人,并通知其敦促被告人归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零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的案件,被告人有权委托或者由近亲属代为委托一至二名辩护人。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委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并依法取得执业证书的律师;在境外委托的,应当依照本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对授权委托进行公证、认证。 被告人及其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的案件,被告人的近亲属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在收到起诉书副本后、第一审开庭前提出,并提供与被告人关系的证明材料。有多名近亲属的,应当推选一至二人参加诉讼。 对被告人的近亲属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的案件,参照适用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的有关规定。被告人的近亲属参加诉讼的,可以发表意见,出示证据,申请法庭通知证人、鉴定人等出庭,进行辩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零四条
对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参照本解释第二百九十五条的规定作出判决、裁定。 作出有罪判决的,应当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经审理认定的罪名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罪名的,应当终止审理。 适用缺席审判程序审理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零五条
因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导致缺乏受审能力,无法出庭受审,中止审理超过六个月,被告人仍无法出庭,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请或者同意恢复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六条的规定缺席审判。 符合前款规定的情形,被告人无法表达意愿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代为申请或者同意恢复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