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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六十六条
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征求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上述人员提出异议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六十七条
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开庭时已满十八周岁、不满二十周岁的,人民法院开庭时,一般应当通知其近亲属到庭。经法庭同意,近亲属可以发表意见。近亲属无法通知、不能到场或者是共犯的,应当记录在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六十八条
对人民检察院移送的关于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犯罪前后的表现、监护教育等情况的调查报告,以及辩护人提交的反映未成年被告人上述情况的书面材料,法庭应当接受。 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委托社区矫正机构、共青团、社会组织等对未成年被告人的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或者自行调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六十九条
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被告人、被害人、证人进行心理疏导;根据实际需要并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可以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心理测评。 心理疏导、心理测评可以委托专门机构、专业人员进行。 心理测评报告可以作为办理案件和教育未成年人的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七十条
开庭前和休庭时,法庭根据情况,可以安排未成年被告人与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成年人会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辩护台靠近旁听区一侧为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成年人设置席位。 审理可能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或者过失犯罪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可以采取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方式设置法庭席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七十二条
未成年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适用本解释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重新开庭后,未成年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不予准许。重新开庭时被告人已满十八周岁的,可以准许,但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要求另行指派律师,由其自行辩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七十三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应当根据未成年被告人的智力发育程度和心理状态,使用适合未成年人的语言表达方式。 发现有对未成年被告人威胁、训斥、诱供或者讽刺等情形的,审判长应当制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七十四条
控辩双方提出对未成年被告人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等量刑建议的,应当向法庭提供有关未成年被告人能够获得监护、帮教以及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的书面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七十五条
对未成年被告人情况的调查报告,以及辩护人提交的有关未成年被告人情况的书面材料,法庭应当审查并听取控辩双方意见。上述报告和材料可以作为办理案件和教育未成年人的参考。 人民法院可以通知作出调查报告的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接受控辩双方和法庭的询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七十六条
法庭辩论结束后,法庭可以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和案件情况,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法治教育;判决未成年被告人有罪的,宣判后,应当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法治教育。 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其法定代理人以外的成年亲属或者教师、辅导员等参与有利于感化、挽救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邀请其参加有关活动。 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七十八条
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宣告判决应当公开进行。 对依法应当封存犯罪记录的案件,宣判时,不得组织人员旁听;有旁听人员的,应当告知其不得传播案件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七十九条
定期宣告判决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无法通知、不能到场或者是共犯的,法庭可以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庭,并在宣判后向未成年被告人的成年亲属送达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八十条
将未成年罪犯送监执行刑罚或者送交社区矫正时,人民法院应当将有关未成年罪犯的调查报告及其在案件审理中的表现材料,连同有关法律文书,一并送达执行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八十一条
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应当封存。 司法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查询封存的犯罪记录的,应当提供查询的理由和依据。对查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可以与未成年犯管教所等服刑场所建立联系,了解未成年罪犯的改造情况,协助做好帮教、改造工作,并可以对正在服刑的未成年罪犯进行回访考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八十三条
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可以督促被收监服刑的未成年罪犯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及时探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八十四条
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未成年罪犯,人民法院可以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制定帮教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八十五条
人民法院可以适时走访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免予刑事处罚、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等的未成年罪犯及其家庭,了解未成年罪犯的管理和教育情况,引导未成年罪犯的家庭承担管教责任,为未成年罪犯改过自新创造良好环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八十六条
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免予刑事处罚、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等的未成年罪犯,具备就学、就业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就其安置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并附送必要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