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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二十六条第二十五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二十六条

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被告人脱逃或者死亡,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按照缺席审判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人民检察院向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的,可以由同一审判组织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二十七条第二十五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二十七条

审理申请没收违法所得案件的期限,参照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第二审程序的审理期限执行。 公告期间和请求刑事司法协助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二十八条第二十五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二十八条

没收违法所得裁定生效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并对没收裁定提出异议,人民检察院向原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可以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人民法院经审理,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裁定正确的,予以维持,不再对涉案财产作出判决; (二)原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撤销原裁定,并在判决中对有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二十九条第二十六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申请没收违法所得的案件,本章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本解释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三十条第二十六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三十条

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社会危害性已经达到犯罪程度,但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三十一条第二十六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三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申请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案件,由被申请人实施暴力行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由被申请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申请人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四十八条第二十六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四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强制医疗决定或者解除强制医疗决定不当,在收到决定书后二十日以内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三十二条第二十六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三十二条

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强制医疗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二)是否写明被申请人的身份,实施暴力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所造成的损害等情况,并附证据材料; (三)是否附有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和其他证明被申请人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材料; (四)是否列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三十三条第二十六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三十三条

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强制医疗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以内审查完毕,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属于强制医疗程序受案范围和本院管辖,且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 (二)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三)材料不全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以内补送;三日以内不能补送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三十四条第二十六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三十四条

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经通知未到场的,可以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其他近亲属到场。 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当自受理强制医疗申请或者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之日起三日以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其诉讼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三十五条第二十六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三十五条

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但是,被申请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请求不开庭审理,并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除外。 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会见被申请人,听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三十六条第二十六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三十六条

开庭审理申请强制医疗的案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开始后,先由检察员宣读申请书,后由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发表意见; (二)法庭依次就被申请人是否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是否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是否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三十七条第二十六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三十七条

对申请强制医疗的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的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作出对被申请人强制医疗的决定; (二)被申请人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但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作出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被申请人已经造成危害结果的,应当同时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三十八条第二十六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三十八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对被告人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经鉴定,被告人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应当适用强制医疗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 开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案件,应当先由合议庭组成人员宣读对被告人的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说明被告人可能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四十九条第二十七章 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四十九条

审理强制医疗案件,本章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本解释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五十条第二十七章 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五十条

人民法院讯问被告人,宣告判决,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等,可以根据情况采取视频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三十九条第二十六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三十九条

对前条规定的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同时作出对被告人强制医疗的决定; (二)被告人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但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或者不负刑事责任;被告人已经造成危害结果的,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四十条第二十六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四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依照强制医疗程序对案件作出处理,也可以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四十一条第二十六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五日以内,向公安机关送达强制医疗决定书和强制医疗执行通知书,由公安机关将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送交强制医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四十二条第二十六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四十二条

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第二日起五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强制医疗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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