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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零六条第二十四章 缺席审判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零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经缺席审理确认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前款所称“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经缺席审理确认无罪”,包括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情形,以及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零七条第二十四章 缺席审判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被告人死亡的,可以缺席审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经缺席审理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虽然构成犯罪,但原判量刑畸重的,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零八条第二十五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缺席审理案件,本章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本解释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零九条第二十五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零九条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八条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犯罪案件,是指下列案件: (一)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 (二)刑法分则第二章规定的相关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以及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实施的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案件; (三)危害国家安全、走私、洗钱、金融诈骗、黑社会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一十条第二十五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一十条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具有较大影响的犯罪案件,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境外的犯罪案件,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犯罪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一十一条第二十五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一十一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人民检察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一十二条

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没收违法所得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属于可以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案件范围; (二)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三)是否写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情况,以及涉嫌有关犯罪的情况,并附证据材料; (四)是否写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被通缉、脱逃、下落不明、死亡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一十三条

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三十日以内审查完毕,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属于没收违法所得申请受案范围和本院管辖,且材料齐全、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应当受理; (二)不属于没收违法所得申请受案范围或者本院管辖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三)没收违法所得申请不符合“有证据证明有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一十四条

人民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在十五日以内发布公告。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案由、案件来源;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事实;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被通缉、脱逃、下落不明、死亡等情况; (五)申请没收的财产的种类、数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二十一条第二十五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二十一条

对申请没收违法所得的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申请没收的财产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没收; (二)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申请没收的财产具有高度可能属于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一十五条第二十五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一十五条

公告应当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信息网络媒体、最高人民法院的官方网站发布,并在人民法院公告栏发布。必要时,公告可以在犯罪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或者被申请没收财产所在地发布。最后发布的公告的日期为公告日期。发布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发布过程。 人民法院已经掌握境内利害关系人联系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一十六条第二十五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一十六条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第三百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以外的,对申请没收的财产主张权利的自然人和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一十七条第二十五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一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在公告期间内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供其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关系的证明材料,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提供证明其对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主张权利的证据材料。 利害关系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委托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委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一十八条第二十五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一十八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境外,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请参加诉讼,且违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财产所在国、地区主管机关明确提出意见予以支持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人民法院准许参加诉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依照本解释关于利害关系人的诉讼代理人的规定行使诉讼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一十九条第二十五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一十九条

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没收违法所得的案件进行审理。 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或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应当开庭审理。没有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诉讼的,或者利害关系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利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二十条第二十五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二十条

开庭审理申请没收违法所得的案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开始后,先由检察员宣读申请书,后由利害关系人、诉讼代理人发表意见; (二)法庭应当依次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了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并已经通缉一年不能到案,或者是否已经死亡,以及申请没收的财产是否依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二十二条第二十五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二十二条

对没收违法所得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在五日以内提出上诉、抗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二十三条第二十五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二十三条

对不服第一审没收违法所得或者驳回申请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第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和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当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裁定; (二)第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有错误的,应当改变原裁定; (三)第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的,可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二十四条

利害关系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在第一审期间未参加诉讼,在第二审期间申请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撤销原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二十五条

在审理申请没收违法所得的案件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人民检察院向原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可以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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