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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生产乳制品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等,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 生产的乳制品应当经过巴氏杀菌、高温杀菌、超高温杀菌或者其他有效方式杀菌。 生产发酵乳制品的菌种应当纯良、无害,定期鉴定,防止杂菌污染。 生产婴幼儿奶粉应当保证婴幼儿生长发育所需的营养成分,不得添加任何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乳制品的包装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如实标明产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化学通用名称,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使用奶粉、黄油、乳清粉等原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出厂的乳制品应当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 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对出厂的乳制品逐批检验,并保存检验报告,留取样品。检验内容应当包括乳制品的感官指标、理化指标、卫生指标和乳制品中使用的添加剂、稳定剂以及酸奶中使用的菌种等;婴幼儿奶粉在出厂前还应当检测营养成分。对检验合格的乳制品应当标识检验合格证号;检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如实记录销售的乳制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乳制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乳制品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危险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或者生长发育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告知销售者、消费者,召回已经出厂、上市销售的乳制品,并记录召回情况。 乳制品生产企业对召回的乳制品应当采取销毁、无害化处理等措施,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从事乳制品销售应当按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有关证照。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乳制品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乳制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乳制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乳制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从事乳制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乳制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乳制品的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进货台账和销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乳制品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所销售乳制品的质量。 销售需要低温保存的乳制品的,应当配备冷藏设备或者采取冷藏措施。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禁止购进、销售无质量合格证明、无标签或者标签残缺不清的乳制品。 禁止购进、销售过期、变质或者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制品。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乳制品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奶畜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一)奶畜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二)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 (三)检疫、免疫、消毒情况; (四)奶畜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五)生鲜乳生产、检测、销售情况;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设立奶畜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所在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奶畜养殖规模; (二)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场所和配套设施; (三)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四)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 (五)有对奶畜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物进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向奶畜养殖者提供养殖技术培训、良种推广、疫病防治等服务。 国家鼓励乳制品生产企业和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者为奶畜养殖者提供所需的服务。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
国家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引导、扶持奶畜养殖者提高生鲜乳质量安全水平。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内安排支持奶业发展资金,并鼓励对奶畜养殖者、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等给予信贷支持。 国家建立奶畜政策性保险制度,对参保奶畜养殖者给予保费补助。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
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引导、规范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依法生产经营。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
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商务部门,制定全国奶业发展规划,加强奶源基地建设,完善服务体系,促进奶业健康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国奶业发展规划,合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奶畜养殖规模,科学安排生鲜乳的生产、收购布局。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七条
禁止在生鲜乳生产、收购、贮存、运输、销售过程中添加任何物质。 禁止在乳制品生产过程中添加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
生鲜乳和乳制品应当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并根据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结果及时组织修订。 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应当包括乳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乳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通用的乳品检验方法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条
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报告、处理;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有领导责任的负责人依法追究责任。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乳制品生产环节和乳品进出口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乳制品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