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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编 总则 >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编 总则 >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由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编 总则 >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编 总则 >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编 总则 > 第六章 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

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通缉在案的; (三)越狱逃跑的; (四)正在被追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编 总则 >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编 总则 >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一编 总则 >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

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第一编 总则 >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

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编 总则 >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编 总则 >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

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一编 总则 >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

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编 总则 >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编 总则 >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

委托诉讼代理人,参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编 总则 >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

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编 总则 > 第五章 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编 总则 > 第五章 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编 总则 > 第五章 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编 总则 > 第五章 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

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象。故意隐瞒事实真象的,应当追究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编 总则 > 第五章 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 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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