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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收集、调取的证据或者合议庭休庭后自行调查取得的证据,应当经过庭审出示、质证才能决定是否作为判决的依据。未经庭审出示、质证直接采纳为判决依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纠正意见;作出的判决确有错误的,应当依法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五十三条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可以逐一对正在调查的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同被告人、辩护人进行辩论。证据调查结束时,公诉人应当发表总结性意见。 在法庭辩论中,公诉人与被害人、诉讼代理人意见不一致的,公诉人应当认真听取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阐明自己的意见和理由。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五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的,公诉人应当在发表公诉意见时提出。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六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被告人财物及其孳息,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作以下处理: (一)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依法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 (二)冻结在金融机构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应当向人民法院随案移送该金融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待人民法院作出生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五十五条
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诉人可以建议法庭延期审理: (一)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补充侦查或者补充提供证据的; (二)被告人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者提供重要线索,需要补充侦查进行查证的; (三)发现遗漏罪行或者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虽不需要补充侦查和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五十六条
法庭宣布延期审理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在补充侦查的期限内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或者撤回起诉。 公诉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每次不得超过一个月。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五十七条
在审判过程中,对于需要补充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或者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行收集证据和进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侦查机关提供协助;也可以书面要求侦查机关补充提供证据。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适用本规则第六章、第九章、第十章的规定。 补充侦查不得超过一个月。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五十八条
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被告人的真实身份或者犯罪事实与起诉书中叙述的身份或者指控犯罪事实不符的,或者事实、证据没有变化,但罪名、适用法律与起诉书不一致的,可以变更起诉;发现遗漏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可以一并起诉和审理的,可以追加、补充起诉。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五十九条
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回起诉: (一)不存在犯罪事实的; (二)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的; (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四)证据不足或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五)被告人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的; (六)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六十条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补充起诉、追加起诉或者变更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审查有关理由,并作出是否补充侦查、补充起诉、追加起诉或者变更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法作出裁判。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六十一条
变更、追加、补充或者撤回起诉应当报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并以书面方式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向人民法院提出。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六十二条
出庭的书记员应当制作出庭笔录,详细记载庭审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公诉人出庭执行任务情况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的主要内容以及法庭判决结果,由公诉人和书记员签名。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六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当庭向人民法院移交取回的案卷材料和证据。在审判长宣布休庭后,公诉人应当与审判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无法当庭移交的,应当在休庭后三日以内移交。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六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犯罪嫌疑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犯罪嫌疑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办案人员认为可以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在审查报告中提出适用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六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应当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四)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 (五)辩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六十七条
基层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了解其是否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异议,告知其适用简易程序的法律规定,确认其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六十八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人民检察院可以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相对集中提起公诉,建议人民法院相对集中审理。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六十九条
公诉人出席简易程序法庭时,应当主要围绕量刑以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在确认被告人庭前收到起诉书并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后,可以简化宣读起诉书,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讯问被告人,是否询问证人、鉴定人,是否需要出示证据。 根据案件情况,公诉人可以建议法庭简化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程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七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公诉人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建议法庭按照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七十一条
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公诉人需要为出席法庭进行准备的,可以建议人民法院延期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