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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六条第二十三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六条

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强制医疗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七条第二十三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七条

对不服强制医疗决定的复议申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在一个月内,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复议决定: (一)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 (二)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撤销原决定; (三)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三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八条

对本解释第五百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判决、决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同时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一并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九条第二十三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九条

审理强制医疗案件,本章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第二审程序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条第二十三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条

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的,应当向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提出。 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提出的解除强制医疗申请被人民法院驳回,六个月后再次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一条第二十三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一条

强制医疗机构提出解除强制医疗意见,或者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是否附有对被强制医疗的人的诊断评估报告。 强制医疗机构提出解除强制医疗意见,未附诊断评估报告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其提供。 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强制医疗,强制医疗机构未提供诊断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二条第二十三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二条

强制医疗机构提出解除强制医疗意见,或者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在一个月内,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被强制医疗的人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作出解除强制医疗的决定,并可责令被强制医疗的人的家属严加看管和医疗; (二)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五条第二十四章 附 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提出自诉、上诉、申诉、申请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书写有困难的,除另有规定的以外,可以口头提出,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制作笔录或者记录在案,并向口述人宣读或者交其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六条第二十四章 附 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六条

诉讼期间制作、形成的工作记录、告知笔录等材料,应当由制作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签名、盖章。宣告或者送达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通知书等诉讼文书的,应当由接受宣告或者送达的人在诉讼文书、送达回证上签名、盖章。 诉讼参与人未签名、盖章的,应当捺指印;刑事被告人除签名、盖章外,还应当捺指印。 当事人拒绝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七条第二十四章 附 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七条

本解释的有关规定适用于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八条第二十四章 附 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八条

本解释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9月2日公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一章 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⒈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章 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地和犯罪结果地。 针对或者主要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犯罪地包括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络服务使用的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在地,被侵害的信息网络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犯罪过程中被告人、被害人使用的信息网络系统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和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章 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

被告人的户籍地为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为被告人被追诉前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除外。 被告单位登记的住所地为其居住地。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居住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第一章 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发生的刑事案件,由犯罪地或者被告人登陆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条第一章 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条

在列车上的犯罪,被告人在列车运行途中被抓获的,由前方停靠站所在地负责审判铁路运输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必要时,也可以由始发站或者终点站所在地负责审判铁路运输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人不是在列车运行途中被抓获的,由负责该列车乘务的铁路公安机关对应的审判铁路运输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人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条第一章 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条

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根据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协定确定管辖;没有协定的,由该列车始发或者前方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负责审判铁路运输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条第一章 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条

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犯罪,由其登陆地、入境地、离境前居住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害人是中国公民的,也可以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章 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一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受处罚的,由该外国人登陆地、入境地或者入境后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章 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由被告人被抓获地、登陆地或者入境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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