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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时,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其无法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人向债权人交付权利凭证的,可以认定债权人对该财产有优先受偿权。但是,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条
以担保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不动产抵押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登记部门未作规定,当事人在土地管理部门或者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登记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一条
抵押物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二条
抵押物因附合、混合或者加工使抵押物的所有权为第三人所有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补偿金;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所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第三人与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共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人对共有物享有的份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
抵押权设定前为抵押物的从物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但是,抵押物与其从物为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所有时,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从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四条
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收取的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收取孳息的费用; (二)主债权的利息; (三)主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五条
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六条
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 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七条
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 如果抵押物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受让人,因此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由抵押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
抵押物依法被继承或者赠与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九条
债务人有多个普通债权人的,在清偿债务时,债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抵押给该债权人,因此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抵押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条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请求抵押人恢复原状或提供担保遭到拒绝时,抵押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提前行使抵押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一条
主债权未受全部清偿的,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抵押权。 抵押物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分割或者转让后的抵押物行使抵押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
主债权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各债权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抵押权。 主债务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人仍以其抵押物担保数个债务人履行债务。但是,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的,抵押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三条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低于抵押权设定时约定价值的,应当按照抵押物实现的价值进行清偿。不足清偿的剩余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二)主债权的利息; (三)主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五条
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的,其他抵押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减轻或者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 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 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六条
同一动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实现抵押权时,各抵押权人按照债权比例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七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与该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一人时,该财产的所有权人可以以其抵押权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八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顺序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出顺序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受偿。 顺序在先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实现后的剩余价款应予提存,留待清偿顺序在后的抵押担保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