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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如被申请破产的企业系国有企业,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四章的规定,其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申请对该企业进行整顿。整顿申请应当在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前提出。 企业无上级主管部门的,企业股东会议可以通过决议并以股东会议名义申请对企业进行整顿。整顿工作由股东会议指定人员负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 (一)债务的履行期限已届满; (二)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债务的能力。 债务人停止清偿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态,如无相反证据,可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 (一)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且与债权人不能达成和解协议的; (二)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和解协议的; (三)债务人在整顿期间有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四)债务人在整顿期满后有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
债务人自破产宣告之日起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为债权人利益确有必要继续生产经营的,须经人民法院许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后,应当通知债务人的开户银行,限定其银行账户只能由清算组使用。人民法院通知开户银行时应当附破产宣告裁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后应当发布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债务人亏损情况、资产负债状况、破产宣告时间、破产宣告理由和法律依据以及对债务人的财产、账册、文书、资料和印章的保护等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六条
破产宣告后,破产企业的财产在其他民事诉讼程序中被查封、扣押、冻结的,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通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人民法院予以解除,并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办理移交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七条
企业被宣告破产后,人民法院应当指定必要的留守人员。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财会、财产保管人员必须留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八条
破产宣告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破产宣告有异议的,可以在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在30日内作出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九条
债权人会议由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 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在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多名债权人会议主席,成立债权人会议主席委员会。 少数债权人拒绝参加债权人会议,不影响会议的召开。但债权人会议不得作出剥夺其对破产财产受偿的机会或者不利于其受偿的决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条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当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公告3个月期满后召开。除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破产程序提前终结外,不得以一般债权的清偿率为零为理由取消债权人会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一条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并主持。人民法院除完成本规定第十七条确定的工作外,还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拟订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议程; (二)向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发出通知,要求其必须到会; (三)向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开办人或者股东会议代表发出通知,要求其派员列席会议; (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三条
清算组对破产财产应当及时登记、清理、审计、评估、变价。必要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破产企业财产进行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破产企业的财产。债务人的财产权利如不依法登记或者及时行使将丧失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登记或者行使;对易损、易腐、跌价或者保管费用较高的财产应当及时变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二条
债权人会议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宣布债权人会议职权和其他有关事项; (二)宣布债权人资格审查结果; (三)指定并宣布债权人会议主席; (四)安排债务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接受债权人询问; (五)由清算组通报债务人的生产经营、财产、债务情况并作清算工作报告和提出财产处理方案及分配方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三条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后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四条
清算组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两次讨论未获通过的,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对前款裁定,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半数以上债权的债权人有异议的,可以在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在30日内作出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并可以授权代理人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授权委托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六条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又召开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会议主席应当在发出会议通知前3日报告人民法院,并由会议召集人在开会前15日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目的等事项通知债权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