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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三条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参照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
诉讼代理人有权根据事实和法律,维护被害人、自诉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五条
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其他诉讼代理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 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需要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的,参照适用本解释第五十九条至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六条
诉讼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后,应当在三日以内将委托手续或者法律援助手续提交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七条
辩护律师向人民法院告知其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实施、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录在案,立即转告主管机关依法处理,并为反映有关情况的辩护律师保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八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带一名助理参加庭审。律师助理参加庭审的,可以从事辅助工作,但不得发表辩护、代理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
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条
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审查、核实、认定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一条
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二条
应当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 (一)被告人、被害人的身份; (二)被指控的犯罪是否存在; (三)被指控的犯罪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 (四)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有无罪过,实施犯罪的动机、目的; (五)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案件起因等; (六)是否系共同犯罪或者犯罪事实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
对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证明被告人有罪、无罪、罪重、罪轻的证据材料是否全部随案移送;未随案移送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指定时间内移送。人民检察院未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在案证据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依法应当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的案件,相关录音录像未随案移送的,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人民检察院在指定时间内移送。人民检察院未移送,导致不能排除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依法排除;导致有关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五条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经法庭查证属实,且收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证据材料,视为行政机关收集的证据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六条
监察机关依法收集的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对前款规定证据的审查判断,适用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七条
对来自境外的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应当随案移送有关材料来源、提供人、提取人、提取时间等情况的说明。经人民法院审查,相关证据材料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且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提供人或者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双边条约对材料的使用范围有明确限制的除外;材料来源不明或者真实性无法确认的,不得作为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八条
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涉及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附中文译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还应当审查是否移送文字抄清材料以及对绰号、暗语、俗语、方言等不易理解内容的说明。未移送的,必要时,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移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调查核实证据,必要时,可以通知检察人员、辩护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到场。上述人员未到场的,应当记录在案。 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时,发现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新的证据材料的,应当告知检察人员、辩护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必要时,也可以直接提取,并及时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见证人: (一)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应辨别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人; (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 (三)行使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组织辨认等监察调查、刑事诉讼职权的监察、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其聘用的人员。 对见证人是否属于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一条
公开审理案件时,公诉人、诉讼参与人提出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证据的,法庭应当制止;确与本案有关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将案件转为不公开审理,或者对相关证据的法庭调查不公开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