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条文搜索

13633 条法律条文

全部法律条文 · 第 494/682 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八条第二十四章 附 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八条

本解释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9月2日公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一章 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⒈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章 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地和犯罪结果地。 针对或者主要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犯罪地包括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络服务使用的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在地,被侵害的信息网络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犯罪过程中被告人、被害人使用的信息网络系统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和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章 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

被告人的户籍地为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为被告人被追诉前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除外。 被告单位登记的住所地为其居住地。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居住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第一章 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发生的刑事案件,由犯罪地或者被告人登陆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条第一章 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条

在列车上的犯罪,被告人在列车运行途中被抓获的,由前方停靠站所在地负责审判铁路运输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必要时,也可以由始发站或者终点站所在地负责审判铁路运输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人不是在列车运行途中被抓获的,由负责该列车乘务的铁路公安机关对应的审判铁路运输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人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条第一章 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条

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根据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协定确定管辖;没有协定的,由该列车始发或者前方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负责审判铁路运输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条第一章 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条

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犯罪,由其登陆地、入境地、离境前居住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害人是中国公民的,也可以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章 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一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受处罚的,由该外国人登陆地、入境地或者入境后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章 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由被告人被抓获地、登陆地或者入境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章 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三条

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由原审地人民法院管辖;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罪犯在脱逃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在犯罪地抓获罪犯并发现其在脱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章 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应当依法审判,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一章 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五条

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或者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章 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六条

上级人民法院决定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应当向下级人民法院下达改变管辖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章 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基层人民法院对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一)重大、复杂案件; (二)新类型的疑难案件; (三)在法律适用上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 需要将案件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应当在报请院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章 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章 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九条

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必要时,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层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章 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

管辖不明的案件,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有关案件,由犯罪地、被告人居住地以外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章 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应当将指定管辖决定书送达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和其他有关的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一章 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收到上级人民法院改变管辖决定书、同意移送决定书或者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辖的决定书后,对公诉案件,应当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并将案卷材料退回,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自诉案件,应当将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首页案例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