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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后,又向原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下级人民法院重新提起公诉的,下级人民法院应当将有关情况层报原第二审人民法院。原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决定将案件移送原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发现被告人还有其他犯罪被起诉的,可以并案审理;涉及同种犯罪的,一般应当并案审理。 人民法院发现被告人还有其他犯罪被审查起诉、立案侦查、立案调查的,可以参照前款规定协商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并案处理,但可能造成审判过分迟延的除外。 根据前两款规定并案处理的案件,由最初受理地的人民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判决的,参照前条规定处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并案审理的,应当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六条
军队和地方互涉刑事案件,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七条
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四)与本案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二)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本案的; (三)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四)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九条
参与过本案调查、侦查、审查起诉工作的监察、侦查、检察人员,调至人民法院工作的,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独任审判员,不得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但是,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在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复核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
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回避的,不得担任案件的审判人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并告知其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法官助理、书记员等人员的名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二条
审判人员自行申请回避,或者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提出,并说明理由,由院长决定。 院长自行申请回避,或者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院长回避的,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讨论时,由副院长主持,院长不得参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和本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申请回避的,应当提供证明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四条
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应当决定其回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
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口头或者书面作出决定,并将决定告知申请人。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被驳回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回避申请,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出庭的检察人员回避的,人民法院应当区分情况作出处理: (一)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回避申请,应当决定休庭,并通知人民检察院尽快作出决定; (二)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回避申请,应当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七条
本章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八条
法官助理、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其回避问题由院长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九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应当充分保障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利。 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辩护人: (一)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 (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 (四)人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一条
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 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辩护人,但系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不得担任其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辩护人,但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
对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核实其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