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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在抗诉期限内要求撤回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人民检察院在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但是认为原判存在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情形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审理。 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抗诉不当,向第二审人民法院要求撤回抗诉的,适用前两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六条
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移送的上诉、抗诉案卷、证据,应当审查是否包括下列内容: (一)移送上诉、抗诉案件函; (二)上诉状或者抗诉书; (三)第一审判决书、裁定书八份(每增加一名被告人增加一份)及其电子文本; (四)全部案卷、证据,包括案件审理报告和其他应当移送的材料。 前款所列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九条
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条
共同犯罪案件,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未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死亡的被告人终止审理;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经缺席审理确认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第二审人民法院仍应对全案进行审查,对其他同案被告人作出判决、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一条
对上诉、抗诉案件,应当着重审查下列内容: (一)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二)第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量刑是否适当; (三)在调查、侦查、审查起诉、第一审程序中,有无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四)上诉、抗诉是否提出新的事实、证据; (五)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二条
第二审期间,被告人除自行辩护外,还可以继续委托第一审辩护人或者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其他同案被告人也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
下列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开庭审理: (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四)应当开庭审理的其他案件。 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没有上诉,同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四条
对上诉、抗诉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情形,需要发回重新审判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
第二审期间,人民检察院或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交新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对方查阅、摘抄或者复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六条
开庭审理第二审公诉案件,应当在决定开庭审理后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自通知后的第二日起,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七条
开庭审理上诉、抗诉的公诉案件,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 抗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接到开庭通知后不派员出庭,且未说明原因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按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八条
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除参照适用第一审程序的有关规定外,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法庭调查阶段,审判人员宣读第一审判决书、裁定书后,上诉案件由上诉人或者辩护人先宣读上诉状或者陈述上诉理由,抗诉案件由检察员先宣读抗诉书;既有上诉又有抗诉的案件,先由检察员宣读抗诉书,再由上诉人或者辩护人宣读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七十七条
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法庭应当询问其法定代理人是否补充陈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九条
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重点围绕对第一审判决、裁定有争议的问题或者有疑问的部分进行。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按照下列方式审理: (一)宣读第一审判决书,可以只宣读案由、主要事实、证据名称和判决主文等; (二)法庭调查应当重点围绕对第一审判决提出异议的事实、证据以及新的证据等进行;对没有异议的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
第二审案件依法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合议庭全体成员应当阅卷,必要时应当提交书面阅卷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一条
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对被告人的刑罚作出实质不利的改判,并应当执行下列规定: (一)同案审理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得加重上诉人的刑罚,也不得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二)原判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或者对刑罚执行产生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
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对其他同案被告人加重刑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三条
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提出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后,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且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对前款规定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对上诉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依法作出判决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改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四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第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有新的犯罪事实需要追诉,且有关犯罪与其他同案被告人没有关联的,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该部分被告人分案处理,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