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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四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应当当庭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法律规定,确认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可以对庭审作如下简化: (一)公诉人可以摘要宣读起诉书; (二)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 (三)对控辩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对控辩双方有异议或者法庭认为有必要调查核实的证据,应当出示,并进行质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七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裁判文书可以简化。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一般应当当庭宣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八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一)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二)被告人可能不负刑事责任的; (三)被告人当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四)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五)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情形。 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九条
对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基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在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时,应当告知被告人适用速裁程序的法律规定,询问其是否同意适用速裁程序。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决定适用速裁程序,并在开庭前通知人民检察院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速裁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 (二)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三)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 (四)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五)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或者适用速裁程序有异议的; (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一条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辩护人,也可以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 通知可以采用简便方式,但应当记录在案。 第三百七十二 条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可以集中开庭,逐案审理。公诉人简要宣读起诉书后,审判人员应当当庭询问被告人对指控事实、证据、量刑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三条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裁判文书可以简化。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当庭宣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审理: (一)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案件疑难、复杂或者对适用法律有重大争议的; (五)其他不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六条
决定转为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作出决定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七条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八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抗诉范围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宣告第一审判决、裁定时,应当告知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判决和准许撤回起诉、终止审理等裁定的,有权在法定期限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也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判决、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案件,一般应当有上诉状正本及副本。 上诉状内容一般包括:第一审判决书、裁定书的文号和上诉人收到的时间,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名称,上诉的请求和理由,提出上诉的时间。被告人的辩护人、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还应当写明其与被告人的关系,并应当以被告人作为上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条
上诉、抗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不服判决的上诉、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上诉、抗诉的期限,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计算。 对附带民事判决、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应当按照刑事部分的上诉、抗诉期限确定。附带民事部分另行审判的,上诉期限也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
上诉人通过第一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上诉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二条
上诉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后三日以内将上诉状交第一审人民法院。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上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接到上诉状后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
上诉人在上诉期限内要求撤回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认为原判确有错误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第一审人民法院提交抗诉书。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抗诉期满后三日以内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