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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

审判人员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的,应当在审限届满前及时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除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当庭宣判的以外,应当当庭宣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

当庭宣判的案件,除当事人当庭要求邮寄送达的以外,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领取裁判文书的期间和地点以及逾期不领取的法律后果。上述情况,应当记入笔录。 人民法院已经告知当事人领取裁判文书的期间和地点的,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领取裁判文书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未领取的,指定领取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因交通不便或者其他原因要求邮寄送达裁判文书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邮寄送达。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邮寄送达的,邮件回执上注明收到或者退回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从邮件回执上注明收到或者退回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双方已经提交给法庭的证据材料缺席判决。 按撤诉处理或者缺席判决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将裁判文书送达给未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

定期宣判的案件,定期宣判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自定期宣判的次日起开始计算。当事人在定期宣判的日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不影响该裁判上诉期间的计算。 当事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到庭,并在定期宣判前已经告知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将裁判文书送达给未到庭的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二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对认定事实或者判决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 (一)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需要制作民事调解书的; (二)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明确表示承认对方全部诉讼请求或者部分诉讼请求的; (三)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或者争议不大的; (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

本院已经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2003年12月1日以后受理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铁路运输法院受理同级铁路运输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 下列刑事公诉案件,由犯罪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一)车站、货场、运输指挥机构等铁路工作区域发生的犯罪; (二)针对铁路线路、机车车辆、通讯、电力等铁路设备、设施的犯罪; (三)铁路运输企业职工在执行职务中发生的犯罪。 在列车上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第一条第二、三款范围内发生的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向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自诉的,铁路运输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下列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一)铁路旅客和行李、包裹运输合同纠纷; (二)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和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 (三)国际铁路联运合同和铁路运输企业作为经营人的多式联运合同纠纷; (四)代办托运、包装整理、仓储保管、接取送达等铁路运输延伸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四条

铁路运输基层法院就本规定第一条至第三条所列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当事人提起上诉或铁路运输检察院提起抗诉的二审案件,由相应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辖区内的铁路运输基层法院受理本规定第三条以外的其他第一审民事案件,并指定该铁路运输基层法院驻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受理对此提起上诉的案件。此类案件发生管辖权争议的,由该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辖区内的铁路运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六条

各高级人民法院指定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后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七条

本院以前作出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施行前,各铁路运输法院依照此前的规定已经受理的案件,不再调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时,应当考虑被执行人是否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以及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四条

限制高消费一般由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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