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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编 总则 > 第五章 其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四条

本法所称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编 总则 > 第五章 其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五条

本法所称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 (一)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二)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 (三)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编 总则 > 第五章 其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六条

本法所称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编 总则 > 第五章 其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七条

本法所称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八条第一编 总则 > 第五章 其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八条

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九条第一编 总则 > 第五章 其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九条

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条第一编 总则 > 第五章 其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条

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编 分则 >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一条

本法总则适用于其他有刑罚规定的法律,但是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编 分则 >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二条

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编 分则 >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编 分则 >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编 分则 >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第一编 总则 > 第二章 犯罪 >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第一编 总则 > 第二章 犯罪 >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第一编 总则 > 第二章 犯罪 >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六条第一编 总则 > 第二章 犯罪 >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六条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编 总则 > 第二章 犯罪 >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编 总则 > 第二章 犯罪 >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

之一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编 总则 > 第二章 犯罪 >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第一编 总则 > 第二章 犯罪 >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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