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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十九条
符合本规则第十八条规定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一)判决、裁定是经同级人民法院再审后作出的; (二)判决、裁定是经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 (三)其他不适宜由同级人民法院再审纠正的。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一)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也可以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二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应当制作《再审检察建议书》,在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再审检察建议书》连同案件卷宗移送同级人民法院,并制作决定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通知书》,发送当事人。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应当经检察委员会决定,并将《再审检察建议书》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人民检察院依照前款规定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二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应当制作《提请抗诉报告书》,在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提请抗诉报告书》连同案件卷宗等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并制作决定提请抗诉的《通知书》,发送当事人。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二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应当制作《抗诉书》,在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抗诉书》连同案件卷宗移送同级人民法院,并制作决定抗诉的《通知书》,发送当事人。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二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当事人的监督申请不符合监督条件,应当制作《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在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发送当事人。 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委托提请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将《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发送当事人。 与对执行活动的监督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二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判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一)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但不适用再审程序纠正的; (二)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的; (三)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未按该规定处理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二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执行裁定、决定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一)提级管辖、指定管辖或者对管辖异议的裁定违反法律规定的; (二)裁定受理、不予受理、中止执行、终结执行、恢复执行、执行回转等违反法律规定的; (三)变更、追加执行主体错误的; (四)裁定采取财产调查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三十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在执行活动中违反规定采取调查、查封、扣押、冻结、评估、拍卖、变卖、保管、发还财产等执行实施措施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三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有下列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执行职责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一)对依法应当受理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又不依法作出不予受理裁定的; (二)对已经受理的执行案件不依法作出执行裁定、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期限内采取执行措施或者执行结案的; (三)违法不受理执行异议、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三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根据本规则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提出检察建议,应当制作《检察建议书》,在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检察建议书》连同案件卷宗移送同级人民法院。当事人申请监督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制作决定提出检察建议的《通知书》,发送申请人。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执行活动提出检察建议,应当经检察委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监督行为提出书面建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回复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对回复意见有异议,并通过上一级人民法院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认为建议正确的,应当要求下级人民检察院及时纠正。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三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发现行政机关有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人民法院公正审理的行为,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并将相关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三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法违纪或者涉嫌犯罪线索,应当及时将相关材料移送有关职能部门。 人民检察院相关职能部门在办案工作中发现人民法院行政审判人员、执行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违法行为,可能导致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及时将相关材料移送行政检察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