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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十三条第二章 人员的检查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毗邻国家(地区)接壤地区的双方公务人员、边境居民临时出境、入境的边防检查,双方订有协议的,按照协议执行;没有协议的,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毗邻国家的边境居民按照协议临时入境的,限于在协议规定范围内活动;需要到协议规定范围以外活动的,应当事先办理入境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十二条第二章 人员的检查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十二条

上下外国船舶的人员,必须向边防检查人员交验出境、入境证件或者其他规定的证件,经许可后,方可上船、下船。口岸检查、检验单位的人员需要登船执行公务的,应当着制服并出示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十一条第二章 人员的检查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十一条

申请登陆的人员有本条例第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站有权拒绝其登陆。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十条第二章 人员的检查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十条

抵达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的船舶的外国籍船员及其随行家属和香港、澳门、台湾船员及其随行家属,要求在港口城市登陆、住宿的,应当由船长或者其代理人向边防检查站申请办理登陆、住宿手续。 经批准登陆、住宿的船员及其随行家属,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返回船舶。登陆后有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责令立即返回船舶,并不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九条第二章 人员的检查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九条

对交通运输工具的随行服务员工出境、入境的边防检查、管理,适用本条例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或者地区订有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八条第二章 人员的检查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八条

出境、入境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站有权阻止其出境、入境: (一)未持出境、入境证件的; (二)持用无效出境、入境证件的; (三)持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的; (四)持用伪造或者涂改的出境、入境证件的; (五)拒绝接受边防检查的; (六)未在限定口岸通行的; (七)国务院公安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七条第二章 人员的检查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七条

出境、入境的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填写出境、入境登记卡,向边防检查站交验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出境、入境证件(以下简称出境、入境证件),经查验核准后,方可出境、入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六条第二章 人员的检查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六条

边防检查人员必须依法执行公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妨碍边防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五条第一章 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五条

出境、入境的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必须经对外开放的口岸或者主管机关特许的地点通行,接受边防检查、监护和管理。 出境、入境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四条第一章 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四条

边防检查站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出境、入境的人员及其行李物品、交通运输工具及其载运的货物实施边防检查;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出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进行监护; (三)对口岸的限定区域进行警戒,维护出境、入境秩序; (四)执行主管机关赋予的和其他法律、行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二条第一章 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二条

出境、入境边防检查工作由公安部主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一条第一章 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一条

为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便利出境、入境的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的通行,制定本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三条第一章 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对外开放的港口、航空港、车站和边境通道等口岸设立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站(以下简称边防检查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三十条第五章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三十条

出境、入境的人员携带或者托运枪支、弹药,必须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边防检查站办理携带或者托运手续;未经许可,不得携带、托运枪支、弹药出境、入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章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处罚,由边防检查站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六章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1952年7月29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实施的《出入国境治安检查暂行条例》和1965年4月30日国务院发布的《边防检查条例》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六章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出境、入境的人员”,是指一切离开、进入或者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边)境的中国籍、外国籍和无国籍人; “出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是指一切离开、进入或者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边)境的船舶、航空器、火车和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以及驮畜; “员工”,是指出境、入境的船舶、航

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第四条

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第四条

审计署依法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省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中央级其他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第五条

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第五条

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财政部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中央预算向中央各部门批复预算的情况、中央预算执行中调整情况和预算收支变化情况;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等征收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中央各项税收

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第六条

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第六条

对中央级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财政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预算外资金和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的情况; (二)中央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预算外资金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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