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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八条

清算组成员可以从破产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清算中介机构以及会计、律师中产生,也可以从政府财政、工商管理、计委、经委、审计、税务、物价、劳动、社会保险、土地管理、国有资产管理、人事等部门中指定。人民银行分(支)行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派人参加清算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九条

清算组经人民法院同意可以聘请破产清算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承担一定的破产清算工作。中介机构就清算工作向清算组负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条

清算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接管破产企业。向破产企业原法定代表人及留守人员接收原登记造册的资产明细表、有形资产清册,接管所有财产、账册、文书档案、印章、证照和有关资料。破产宣告前成立企业监管组的,由企业监管组和企业原法定代表人向清算组进行移交; (二)清理破产企业财产,编制财产明细表和资产负债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一条

清算组对人民法院负责并且报告工作,接受人民法院的监督。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指导清算组的工作,明确清算组的职权与责任,帮助清算组拟订工作计划,听取清算组汇报工作。 清算组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予以纠正。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接受债权人会议的询问。债权人有权查阅有关资料、询问有关事项;清算组的决定违背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五条

下列债权属于破产债权: (一)破产宣告前发生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二)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的债权; (三)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值部分的债权; (四)票据出票人被宣告破产,付款人或者承兑人不知其事实而向持票人付款或者承兑所产生的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六条

因企业破产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依法或者依据劳动合同对企业享有的补偿金请求权,参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顺序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七条

债务人所欠非正式职工(含短期劳动工)的劳动报酬,参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顺序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八条

债务人所欠企业职工集资款,参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顺序清偿。但对违反法律规定的高额利息部分不予保护。 职工向企业的投资,不属于破产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九条

债务人退出联营应当对该联营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的,联营企业的债权人对该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属于破产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条

与债务人互负债权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向清算组请求行使抵销权,抵销权的行使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债权人的债权已经得到确认; (二)主张抵销的债权债务均发生在破产宣告之前。 经确认的破产债权可以转让。受让人以受让的债权抵销其所欠债务人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

下列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 (一)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 (三)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 (四)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二条

政府无偿拨付给债务人的资金不属于破产债权。但财政、扶贫、科技管理等行政部门通过签订合同,按有偿使用、定期归还原则发放的款项,可以作为破产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三条

债权人对清算组确认或者否认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清算组提出。债权人对清算组的处理仍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裁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四条

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 (一)债务人在破产宣告时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二)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 (三)应当由债务人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五条

债务人与他人共有的物、债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或者财产权,应当在破产清算中予以分割,债务人分割所得属于破产财产;不能分割的,应当就其应得部分转让,转让所得属于破产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六条

债务人的开办人注册资金投入不足的,应当由该开办人予以补足,补足部分属于破产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七条

企业破产前受让他人财产并依法取得所有权或者土地使用权的,即便未支付或者未完全支付对价,该财产仍属于破产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八条

债务人的财产被采取民事诉讼执行措施的,在受理破产案件后尚未执行的或者未执行完毕的剩余部分,在该企业被宣告破产后列入破产财产。因错误执行应当执行回转的财产,在执行回转后列入破产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九条

债务人依照法律规定取得代位求偿权的,依该代位求偿权享有的债权属于破产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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