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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

民法典施行前,继承人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行为之一,对该继承人是否丧失继承权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受遗赠人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之一,对受遗赠人是否丧失受遗赠权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

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死亡,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其兄弟姐妹的子女请求代位继承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

民法典施行前,遗嘱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遗嘱,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

民法典施行前,受害人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受到损害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

民法典施行前,受害人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措施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

民法典施行前,因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

民法典施行前,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

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该合同的履行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因民法典施行前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民法典施行后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三编第四章和第五章的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

民法典施行前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租赁期限在民法典施行后届满,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

民法典施行前,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

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立有公证遗嘱,民法典施行后又立有新遗嘱,其死亡后,因该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

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且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对方当事人也未催告的,解除权人在民法典施行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自民法典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该解除权消灭;解除权人在民法典施行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的,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第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以民法典施行前受胁迫结婚为由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婚姻的,撤销权的行使期限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

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保证合同,当事人对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确,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至民法典施行之日不满二年,当事人主张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至民法典施行之日不满六个月,当事人主张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三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三十三条

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未在约定或者法定的保证期间内依法行使权利,保证人主张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一条

因抵押、质押、留置、保证等担保发生的纠纷,适用本解释。所有权保留买卖、融资租赁、保理等涉及担保功能发生的纠纷,适用本解释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条

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或者约定担保人对主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承担担保责任,该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主合同有效的,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主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金融机构开立的独立保函发生的纠纷,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三条

当事人对担保责任的承担约定专门的违约责任,或者约定的担保责任范围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担保人主张仅在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担保人承担的责任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担保人向债务人追偿,债务人主张仅在其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将担保物权登记在他人名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或者其受托人主张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一)为债券持有人提供的担保物权登记在债券受托管理人名下; (二)为委托贷款人提供的担保物权登记在受托人名下; (三)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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