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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实行回避制度。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十条
检察人员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应当依法秉公办案,自觉接受监督。 检察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检察人员有收受贿赂、徇私枉法等行为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十一条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该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均有管辖权。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十二条
对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案件,由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管辖。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十三条
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案件,由执行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管辖。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受理的民事诉讼监督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受移送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检察院认为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十五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 人民检察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报请其共同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十六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办理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民事诉讼监督案件。 下级人民检察院对有管辖权的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办理。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十七条
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管辖,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十八条
检察人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他们回避。 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等。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十九条
检察人员自行回避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并说明理由。口头提出申请的,应当记录在卷。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二十条
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在人民检察院作出提出抗诉或者检察建议等决定前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并说明理由。口头提出申请的,应当记录在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检察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工作,但案件需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二十一条
检察长的回避,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检察人员和其他人员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检察委员会讨论检察长回避问题时,由副检察长主持,检察长不得参加。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二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工作。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二十三条
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来源包括: (一)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二)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人民检察院控告、举报; (三)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发现。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的; (二)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三)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提交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提交证据材料的,应当附证据清单。 申请监督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申请人限期补齐,并明确告知应补齐的全部材料。申请人逾期未补齐的,视为撤回监督申请。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监督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效联系方式; (二)其他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身份证明包括: (一)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有效证照。 对当事人提交的身份证明,人民检察院经核对无误留存复印件。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法律文书是指人民法院在该案件诉讼过程中作出的全部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