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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六章 法律责任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六章 法律责任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非法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道路运输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处罚。 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六章 法律责任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经检验、检查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经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告知拒不排除并继续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存在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 事故隐患排除后,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农业机械。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七章 附则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七章 附则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是指对人身财产安全可能造成损害的农业机械,包括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机动植保机械、机动脱粒机、饲料粉碎机、插秧机、铡草机等。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七章 附则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规定的农业机械证书、牌照、操作证件,由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统一规定式样,由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监制。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七章 附则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拖拉机操作证件考试收费、安全技术检验收费和牌证的工本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七章 附则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三条第三章 化妆品经营的卫生监督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三条

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下列化妆品: (一)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 (二)无质量合格标记的化妆品; (三)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化妆品; (四)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 (五)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一条第一章 总则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一条

为加强化妆品的卫生监督,保证化妆品的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制定本条例。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条第一章 总则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三条第一章 总则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三条

国家实行化妆品卫生监督制度。国务院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化妆品的卫生监督工作,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内化妆品的卫生监督工作。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四条第二章 化妆品生产的卫生监督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四条

凡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五条第二章 化妆品生产的卫生监督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五条

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实行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制度。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颁发。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五年。 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六条第二章 化妆品生产的卫生监督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六条

化妆品生产企业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生产企业应当建在清洁区域内,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符合卫生要求的间距。 (二)生产企业厂房的建筑应当坚固、清洁。车间内天花板、墙壁、地面应当采用光洁建筑材料,应当具有良好的采光(或照明),并应当具有防止和消除鼠害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设施和措施。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七条第二章 化妆品生产的卫生监督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七条

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从事化妆品的生产活动。 凡患有手癣、指甲癣、手部湿疹、发生于手部的银屑病或者鳞屑、渗出性皮肤病以及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等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八条第二章 化妆品生产的卫生监督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八条

生产化妆品所需的原料、辅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九条第二章 化妆品生产的卫生监督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九条

使用化妆品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必须经国务院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化妆品新原料是指在国内首次使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天然或人工原料。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条第二章 化妆品生产的卫生监督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条

生产特殊用途的化妆品,必须经国务院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 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一条第二章 化妆品生产的卫生监督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一条

生产企业在化妆品投放市场前,必须按照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对产品进行卫生质量检验,对质量合格的产品应当附有合格标记。未经检验或者不符合卫生标准的产品不得出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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