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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十九条第三章 交通运输工具的检查和监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十九条

出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在中国境内必须按照规定的路线、航线行驶。外国船舶未经许可不得在非对外开放的港口停靠。 出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自出境检查后到出境前,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自入境后到入境检查前,未经边防检查站许可,不得上下人员、装卸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二十条第三章 交通运输工具的检查和监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二十条

中国船舶需要搭靠外国船舶的,应当由船长或者其代理人向边防检查站申请办理搭靠手续;未办理手续的,不得擅自搭靠。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章 交通运输工具的检查和监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二十一条

边防检查站对处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有权进行监护: (一)离、抵口岸的火车、外国船舶和中国客船在出境检查后到出境前、入境后到入境检查前和检查期间; (二)火车及其他机动车辆在国(边)界线距边防检查站较远的区域内行驶期间; (三)外国船舶在中国内河航行期间; (四)边防检查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章 交通运输工具的检查和监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二十二条

对随交通运输工具执行监护职务的边防检查人员,交通运输工具的负责人应当提供必要的办公、生活条件。 被监护的交通运输工具和上下该交通运输工具的人员应当服从监护人员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章 交通运输工具的检查和监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二十三条

未实行监护措施的交通运输工具,其负责人应当自行管理,保证该交通运输工具和员工遵守本条例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章 交通运输工具的检查和监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二十四条

发现出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载运不准出境、入境人员,偷越国(边)境人员及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的人员的,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负责将其遣返,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章 交通运输工具的检查和监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二十五条

出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站有权推迟或者阻止其出境、入境: (一)离、抵口岸时,未经边防检查站同意,擅自出境、入境的; (二)拒绝接受边防检查、监护的; (三)被认为载有危害国家安全、利益和社会秩序的人员或者物品的; (四)被认为载有非法出境、入境人员的; (五)拒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章 行李物品、货物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二十六条

出境、入境的船舶、航空器,由于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或者不可抗拒的原因,驶入对外开放口岸以外地区的,必须立即向附近的边防检查站或者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并接受检查和监护;在驶入原因消失后,必须立即按照通知的时间和路线离去。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章 行李物品、货物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二十七条

边防检查站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需要,可以对出境、入境人员携带的行李物品和交通运输工具载运的货物进行重点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章 行李物品、货物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二十八条

出境、入境的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不得携带、载运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违禁物品;携带、载运违禁物品的,边防检查站应当扣留违禁物品,对携带人、载运违禁物品的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章 行李物品、货物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二十九条

任何人不得非法携带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非法携带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边防检查站应当予以收缴,对携带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章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三十二条

出境、入境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以拘留: (一)未持出境、入境证件的; (二)持用无效出境、入境证件的; (三)持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的; (四)持用伪造或者涂改的出境、入境证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五章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三十三条

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非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五章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三十四条

未经批准携带或者托运枪支、弹药出境、入境的,没收其枪支、弹药,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章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入口岸的限定区域或者进入后不服从管理,扰乱口岸管理秩序的; (二)污辱边防检查人员的; (三)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登陆、住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章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三十六条

出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载运不准出境、入境人员,偷越国(边)境人员及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的人员出境、入境的,对其负责人按每载运一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五章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三十七条

交通运输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负责人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离、抵口岸时,未经边防检查站同意,擅自出境、入境的; (二)未按照规定向边防检查站申报员工、旅客和货物情况的,或者拒绝协助检查的; (三)交通运输工具在入境后到入境检查前、出境检查后到出境前,未经边防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五章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三十八条

交通运输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出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在中国境内不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的; (二)外国船舶未经许可停靠在非对外开放港口的; (三)中国船舶未经批准擅自搭靠外国籍船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五章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三十九条

出境、入境的船舶、航空器,由于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或者不可抗拒的原因,驶入对外开放口岸对外地区,没有正当理由不向附近边防检查站或者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或者在驶入原因消失后,没有按照通知的时间和路线离去的,对其负责人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四十条第五章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四十条

边防检查站执行罚没款处罚,应当向被处罚人出具收据。罚没款应当按照规定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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