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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 第二章 侦查 >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 第二章 侦查 >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 第二章 侦查 >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 第二章 侦查 >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 第二章 侦查 >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 第二章 侦查 >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 第二章 侦查 > 第三节 询问证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 第二章 侦查 > 第三节 询问证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 第二章 侦查 > 第三节 询问证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 第二章 侦查 > 第三节 询问证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也适用于询问证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 第二章 侦查 > 第四节 勘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询问被害人,适用本节各条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 条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 第二章 侦查 > 第四节 勘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犯罪现场,并且立即通知公安机关派员勘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 第二章 侦查 > 第四节 勘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

侦查人员执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 第二章 侦查 > 第四节 勘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 第二章 侦查 > 第四节 勘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

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 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 第二章 侦查 > 第四节 勘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 第二章 侦查 > 第四节 勘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并且可以派检察人员参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 第二章 侦查 > 第五节 搜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 侦查实验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实验的人签名或者盖章。 侦查实验,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 第二章 侦查 > 第五节 搜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 第二章 侦查 > 第五节 搜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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